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湘江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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