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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湘江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石某某远迈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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