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
张金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李晓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耿某某
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平、李晓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藁城区。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路某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路祥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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