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柏坡旅行社)。
机构代码73735803-1。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31号进口汽车修理厂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彦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某某市人保公司)。
机构代码80443344-2。
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柏坡旅行社与被告李某某、石某某市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柏坡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彦,被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某市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冀A×××××大型普通客车属原告所有,韩文革是原告下属的司机。2016年1月31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李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301省道孟贤壁铁道桥东小拇指汽车维修站,自北向东左转弯驶入301省道时,与沿3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韩文革驾驶冀A×××××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原告冀A×××××大型普通客车受损。2016年2月24日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文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平山县交警队委托,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5579元。原告到平山县江平汽修厂维修,花费5579元。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某的冀A×××××小轿车在石某某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责任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材料在卷内佐证。
本院认为,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取证情况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不当;被告李某某虽然不认可该认定书,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本院认定责任认定书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的车损5579元,有鉴定结论,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为证,予以认定。鉴于被告李某某车辆的投保情况,原告的车损5579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理赔限额内赔偿2000元,所余的3579元根据事故责任,由石某某人保公司按商业三者险赔偿70%即2505.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石某某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人民币450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40元,原告承担1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花萍 审判员 封文保 审判员 梁 霞
书记员:韩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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