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李同江
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北外环东路10号。
法定代理人:王纪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同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桃元镇西赵庄村东兴街19号。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桃元镇西赵庄村东兴街19号。
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同江、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彦宾,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同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同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李同江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行驶登记证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车辆的合同义务,被告李同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车款。现被告李同江尚欠原告购车款20.58万元人民币,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拖欠款项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每期欠款数额,自欠款日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该计算基数及计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参考民间借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1.15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原告该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买卖合同,故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0.29万元人民币。因被告李某某为被告李同江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其对被告李同江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同江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同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0.5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0.29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李同江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0.46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3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0.22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同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李同江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行驶登记证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车辆的合同义务,被告李同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车款。现被告李同江尚欠原告购车款20.58万元人民币,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拖欠款项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每期欠款数额,自欠款日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该计算基数及计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参考民间借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1.15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原告该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买卖合同,故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0.29万元人民币。因被告李某某为被告李同江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其对被告李同江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同江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同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0.5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0.29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李同江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0.46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3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0.22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李利
书记员:李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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