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龙,该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石某某市长安区北外环东路10号。
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石某某市中山东路322号。
委托代理人吕晓飞、张增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唐县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行唐县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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