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至诚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伟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某某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至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至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至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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