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3-1-1001。
法定代表人:宋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魏丙申,总经理。
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某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高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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