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娄广平(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姜宇
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东区建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纪新。
委托代理人娄广平,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8楼。
代表人薛福民。
委托代理人姜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石某某科某信达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豪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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