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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石市桥西区丰河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汇锦路丰河苑22号楼401室。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被申请人:郑瑞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某某、郑瑞峰价值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石某某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保单号:xxxx021)。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闫某某、郑瑞峰价值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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