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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灵寿县牛城乡倾井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小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锋云,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648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648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4元,由申请人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刘梅
人民陪审员 杨心仪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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