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子健(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2-2008。
法定代表人:刘少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子健,詹克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古城大街南侧、永安街北侧国际皮革城二期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申。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瑞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维艳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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