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育才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布尔古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刚、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莲
书记员: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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