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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育才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布尔古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刚、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长:张巧莲

书记员: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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