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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煦文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煦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和平东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许俊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胜平,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龙,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9222室。
法定代理人宋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煦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公司法定地址为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9222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辩称,其与被告衡水卓永分公司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签约于石某某市长安区,故本案应当由石某某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明确载明“签约于石某某市长安区”,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 林

书记员:宋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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