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润龙商贸有限公司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孙巍巍
原告:石某某润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东街。
法定代表人:祖丽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巍巍。
原告石某某润龙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润龙商贸公司)诉被告孙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会香、被告孙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货物买卖欠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被告当庭对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予以承认,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欠其工资及提成100000元,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分三期偿还原告余欠款,因工资、提成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经本庭调解原告不能接受分期付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巍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润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9557元。
如被告孙巍巍不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债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3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446.5元,由被告孙巍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货物买卖欠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被告当庭对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予以承认,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欠其工资及提成100000元,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分三期偿还原告余欠款,因工资、提成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经本庭调解原告不能接受分期付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巍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润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9557元。
如被告孙巍巍不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债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3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446.5元,由被告孙巍巍负担。
审判长:李丽珍
书记员:杨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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