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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正无公路北(华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轩,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A栋(第1-28层)。
法定代表人:邱志猛,该公司总经理。

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石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刘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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