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恒山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6909544X。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
被告:付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
被告:付鹏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某、付志强、付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石某某正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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