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武某某、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刘虎林
武某某
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某某市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虎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由审判员耿一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虎林、被告武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武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无异议,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原告于2013年7月份已将车辆扣回及给原告方工作人员刘鹏45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也未超诉讼时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履行了约定义务,将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而被告武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武某某给付冀AXXXXU、冀AXXXX挂大运型车辆的租赁费698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利息无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武某某、李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租赁协议书》的担保人,依据协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冀AXXXXU、冀AXXXX挂大运型车辆的汽车租赁费69800元。
被告武某某、李某某对以上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无异议,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原告于2013年7月份已将车辆扣回及给原告方工作人员刘鹏45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也未超诉讼时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履行了约定义务,将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而被告武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武某某给付冀AXXXXU、冀AXXXX挂大运型车辆的租赁费698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利息无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武某某、李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租赁协议书》的担保人,依据协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冀AXXXXU、冀AXXXX挂大运型车辆的汽车租赁费69800元。
被告武某某、李某某对以上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李青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