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地:深泽县南苑路。
负责人:王锋,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郝芳馨,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旭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交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胡少军,经理。
原告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石某某交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郝芳馨、钱旭东;被告石某某交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消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款137605元的行为,判令被告将上述财产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贵院作出(2017)冀012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当日作出(2017)冀0128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接管的财务账目材料,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款137605元,该次付款发生在贵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且因该行为使得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为维护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石某某交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我方返还2017年5月25日委托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的车辆维修款137605元,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石某某高新区法院起诉我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已出判决书了,判决结果是让我们返还该笔借款。我们已经按该判决全部返还,实际上是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尚欠我公司137605元,我们是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经审理查明,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委托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款137605元,该款项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并未支付给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后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其管理人向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将该款项返还给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现该判决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证明、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9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并未支付给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垫付给被告的款项,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也未就该委托付款行为向原告申报债权,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就该笔款项向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作出(2017)冀019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返还河北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137605元,且该判决已执行。因被告返还已付款行为在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被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海龙
书记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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