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果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文成。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行某某窑上前街。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杨喜林,该公司局长。
地址:行某某玉城西街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果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某某粮食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果某酒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果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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