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正定镇长乐街6号2-2-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杂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井陉矿区。
李文波与石某某杂质泵业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文波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李文波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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