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藁城区富强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贾迎井,公司经理。
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靳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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