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强、焦克楠,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力强,总经理。
被告牛力强。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石某某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朝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牛力强、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5元减半收取168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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