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B座1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树辰,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建州,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栾城区味道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树辰、陶建州,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36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342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有长期广告发布合作关系,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合作过程中,被告未能依约及时支付广告费,经原告追索,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5年底前分期偿还欠款410000元,如不能还清,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欠款利息。但此后,被告仅通过以物抵债和现金方式偿还50000元,此后,被告推诿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长期的广告发布关系,由原告负责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广告费用。2015年1月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广告费410000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款50000元整,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果不能按时还清欠款,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息的贰倍向你公司支付欠款总额的利息。还款执行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尾款360000元整”。出具《还款计划书》后,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50000元整,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原告庭审中表示,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还款计划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还款计划书》盖有被告公司印章,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还款计划书》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广告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无为企划有限公司广告费3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3元,保全费2491元,均由被告河北味道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213元(收款人: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王 敬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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