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平山县平山镇里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黄勤,领导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朱丽华,系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冀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花林村花林岗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佗。
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冀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气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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