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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诉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学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东香独任审判,于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会卿、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张某某以本人与原告其他车辆存有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将路经本地的冀A×××××/冀A×××××重型车辆扣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留车辆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若返还车辆,应赔偿损失,但没有提起反诉,可通过其它途径另行解决。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准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扣留的冀A×××××/冀A×××××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黄色)返还原告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张某某以本人与原告其他车辆存有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将路经本地的冀A×××××/冀A×××××重型车辆扣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留车辆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若返还车辆,应赔偿损失,但没有提起反诉,可通过其它途径另行解决。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准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扣留的冀A×××××/冀A×××××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黄色)返还原告石某某新奥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东香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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