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俊涛
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深泽县文某街。
法定代表人杜彦军,董事长。
机构代码:10783407-2。
委托代理人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涛,女。
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自强,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俊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与被告为平等主体,双方自愿签订关于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称,被告因过渡费问题提出合同无效主张,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对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应予认定。关于原被告争议的产权置换协议中的过渡费应否按产权实施方案中的规定进行上浮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双方应当就过渡费上浮进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与被告为平等主体,双方自愿签订关于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称,被告因过渡费问题提出合同无效主张,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对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应予认定。关于原被告争议的产权置换协议中的过渡费应否按产权实施方案中的规定进行上浮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双方应当就过渡费上浮进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商铺拆迁补偿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某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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