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印民,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南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苗青长
书记员:王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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