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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等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印民,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西南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凤芹。
申请人李凤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青长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9月有过多次钢材供需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10月21日,经双方对账,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共欠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6452元整。后由李凤芹在还款协议上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4月29日,经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起至2016年9月每月20日前偿还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56452元;如当月20日前未能足额偿还上述款项,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可于次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李凤芹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应在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当月还款后,向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本协议签订后,可由双方共同申请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一方反悔或违约,对方可依据民事裁定书申请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石某某捷点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经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青长

书记员:王自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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