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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建国路669号1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槐中路99号石府公寓1-4-101号。
负责人:张彦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福科,男,汉族,原籍四川省兴文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泉,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程福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程福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程福科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 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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