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郝珊珊
赵苏芹
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珊珊,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苏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某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石某某德普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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