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高新区。
原告石某某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石某某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计1250.5元,由原告石某某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爱利
书记员:李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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