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新华区新合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文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桃园镇红星街51号水岸丽景1-2-1602。
法定代表人:叶朋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文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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