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
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张某高速公路胶泥湾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宝。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张某高速公路三号地(冀蒙界)至张北段高速公路房建工程中第F3标段,即察北服务区东区,总建筑面积约2946㎡,签约合同价为15825737元,工期15个月,合同质保金为合同价的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安全生产费按实际发生计量,最高不得超过投标价的1%。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施工,2011年10月28日提交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发现存在加油站外墙涂料色差,油漆墙裙未做等13项工程质量问题需整改,处理意见为:1、对上述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否则不予竣工;2、如果拒不整改将从质保金中扣除。后原告进行了整改,双方未再组织验收,便交付第三方中石化公司。2014年4月9日被告组织总监办、各驻地办等单位或部门对各标段的安全生产费开始重新核定,经核定,原告所完成工程的安全生产费为85750元,比原审核金额核减72990元。被告扣回超付原告的安全生产费尚欠原告质保金为57703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陈述;《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投标文件、张某管字(2011)44号关于安全生产费计量的通知、被告关于张某三期安全生产费重新核定会议记录及安全生产费审核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所施工工程完工后,验收中虽存在部分需整改项目,但在整改后,未再进行验收,即交付第三方管理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所交付的工程应视为合格工程,根据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为预留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预留的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承包人。《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28日验收,后又对缺陷进行了整改,并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不违反上述规定,故缺陷责任期应从次日起算,至2013年10月28日止,缺陷责任期满后,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预留的保证金,故2013年12月20日应视为应付款之日,《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从2014年1月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扣回的安全生产费72990元,因该费用系被告联合相关人员审核所定,原告主张无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履行保修责任,因所涉工程已交付第三方,被告无证据佐证维修费用,故其据此不同意返还质保金,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770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4日至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885元,原告负担2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赵福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款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