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康泰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红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南晓梦,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迎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建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康泰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单为投保人为石某某康泰货运有限公司而其中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现原告石某某康泰货运有限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康泰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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