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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秦刘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秦刘月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华新路3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33916-2。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刘月。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刘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风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审判员:陈彦军
审判员:王风玲

书记员: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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