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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刘彦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
王国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贾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铜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录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彦存、被告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树芳及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前身是鹿泉市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前身是鹿泉市永壁农经合作社,原告于2002年承揽了被告1#2#职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2#楼建筑面积为7469.82平方米,总价款为3286720.8元。
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部分工程,两栋楼因土建工程量和下水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款增加了244071.16元,另外由于工程交工时,实际面积增加16.18平米,因此应当增加工程费7119.2元,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3286720.8元,因此两栋楼实际工程费为3537911.16元。
被告会计于2014年给原告出具的对账单载明,永壁农经站于2014年9月19日前已付原告工程款3155405.89元,因此原告尚欠382506.27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2505.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8月至判决生效止,暂定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鹿泉市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与鹿泉市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支付3000元后,施工方未再向原告主张过任何款项。
原告主张增加工程款24万元不成立,其主张依据的是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纪要等材料,事实上,设计变更通知单是设计单位答复审图单位和公安消防机关的审核意见时所出具的意见。
设计单位复审图意见的行为发生在招投标之前,而施工方是根据设计图纸和回复意见编制的投标报价,故回复意见所对应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在投标价中,即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
工程洽商纪要所反映的变更,有的是增加,有的是减少,最终需要加的工程款仅12900元。
针对这12900元,施工人通过使用普通红砖替换设计中要求使用空心砖的方式得到弥补。
故原告主张增加工程款24万元不成立。
其次,原告主张实际交工面积增加了16.18平方米,要求增加工程费7119.2元不成立。
根据施工合同,本工程设计面积7469.82平方米。
竣工实际测量面积增加了16.18平方米。
该增加面积只占设计面积的0.2%,属于合理误差。
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款确定,所以该合理误差不能成为变更合同价款的理由。
三、被告不拖欠工程款,合同约定,施工中所需材料均由施工方采购,而施工中,1、2楼的入户防盗门、楼宇对讲门等材料均是由被告所采购,价款共计63730元,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中,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对外墙进行贴瓷砖装饰,降低了高度2米,未使用珍珠岩保温材料,两项合计应减少工程费40272元。
工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没有进行维修,被告找人维修,先后共支付维修费11200元,该款应予扣除。
剩余工程款仅17262.91元,施工人用普通实心红砖替换了空心砖,大大降低了工程费用,该降低额不仅弥补了前述的12900元外,而且还可以折抵17262.91元。
因此被告不拖欠原告工程款。
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提交证据:法人营业执照、关于鹿泉市永壁农经合作社改为鹿泉区天水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有关批复、永壁农经合作社的招标文件、鹿通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永壁农经合作社和鹿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图纸、1#2#楼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2#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证明、1#2#楼竣工验收报告、1#2#楼工程量变更手续、建筑工程变更预算结算、对账单、工程洽商、维修费。
被告提交证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2003年3月24日被告与石家庄市亚华铁柜厂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03年12月16日被告与石家庄市亚华铁柜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5年5月22日张秀叶签收的《通知》、1#2#楼维修费和材料费、关于外墙装饰瓷砖高度的设计图纸、本案楼房外墙实际装饰瓷砖高度照片、关于楼梯间墙面应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材料的设计图纸、本案楼房楼梯间内管道口的照片、关于施工应使用空心砖的设计图纸、2011年11月4日的工程款收据。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工程已于2004年3月19日完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价款未能协商一致,此时,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起诉点应当从此时计算,原告自工程竣工后迟迟不提出,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2014年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未有原、被告关于工程结算款的意思表示,该对账不能作为其主张工程结算的起算点。
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系2011年11月4日,且2014年的对账单也未表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欠款也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89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工程已于2004年3月19日完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价款未能协商一致,此时,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起诉点应当从此时计算,原告自工程竣工后迟迟不提出,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2014年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未有原、被告关于工程结算款的意思表示,该对账不能作为其主张工程结算的起算点。
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系2011年11月4日,且2014年的对账单也未表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欠款也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8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姬录维

书记员:张仕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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