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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
张勇利
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北二环西路238号。
组织机构代码:79268639-6。
法定代表人:赵平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某某市桥西区,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9137610X0。
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原告石某某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志华

书记员:李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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