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健康路8号。
负责人史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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