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健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培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平桂云,女,1953年10月14日,回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培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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