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刘建铭
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孙某某
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
李瑞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吕金巧
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兵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巧,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晨曦
书记员: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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