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西三教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元氏县马村乡营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柳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国,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西三教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西三教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西三教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西三教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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