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荣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三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伍建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与被告长沙三旺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陈存利
书记员: 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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