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荣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凤家,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攀,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与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程润饲料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孙明辰
书记员:田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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