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
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藁城市华泰淀粉糖厂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负责人:张虎林。
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市华泰淀粉糖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永,该厂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诉被告藁城市华泰淀粉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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