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某某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某某彭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海永,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瑜、郭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某某彭家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某某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某某彭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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