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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与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路南兴业街路东。
负责人:高文生。
委托代理人:苌全海,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王景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景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元,撤诉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公司岗上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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