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戚栋才(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高志宏(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中浩商务20D。
法定代表人卢学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栋才,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汉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宏,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冠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石某某市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德津
书记员: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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