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更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明,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亮,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平,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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