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新兴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88号。
业主孙敏,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中山东路88号。
委托代理人:于德宾,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系孙敏之夫。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新兴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新兴钢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家庄市新兴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志江
书记员:郑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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